新华社电 (记者 丁小溪) 记者9日从全国扫黑办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意见指出,“软暴力” 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 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 纠缠、哄闹、 聚众造势等, 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 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 或者足以影响、 限制人身自由、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影响正常生活、 工作、 生产、 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根据意见,“软暴力” 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财产权利的手段, 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 扬言传播疾病、 揭发隐私、 恶意举报、 诬告陷害、 破坏、 霸占财物等; 扰乱正常生活、 工作、 生产、 经营秩序的手段, 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破坏生活设施、 设置生活障碍、 贴报喷字、 拉挂横幅、 燃放鞭炮、 播放哀乐、 摆放花圈、 泼洒污物、 断水断电、 堵门阻工, 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 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 办公区、 经营场所等; 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 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 聚众哄闹滋扰、 拦路闹事等; 其他符合意见规定的 “软暴力” 手段。
意见指出, 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 雇佣、 指使他人采用 “软暴力” 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 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寻衅滋事, 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寻衅滋事罪的, 对雇佣者、 指使者, 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 家庭、 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 指使,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表示,意见及时有力回应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打击重点、难点,为“软暴力”刑事案件的处置提供了依据,同时也坚持了法治底线,在界定“软暴力”的法律性质、表现形式等方面,实现了“打早打小”的防治策略与“打准打实”的司法策略之间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