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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释义(三)
  第五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及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及贫困地区发展公路事业的原则性规定。
  加快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步伐,帮助这些地方的群众尽快脱贫致富,逐步缩小地区差距,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措施,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也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方面。“要想富、先修路。”帮助、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脱贫致富,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要改变这些地区交通落后的状况,大力发展公路建设。多年来,配合国家扶贫攻坚计划实施,“老、少、边、穷”地区的扶贫公路建设得到加强,建成了一批对改善贫困地区生存条件、发展当地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县乡公路。今后,国家将继续在资金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帮助、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公路建设的发展。“老、少、边、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通过组织民工建勤、以工代赈等方式,加快本地区公路建设,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必不可少的交通设施保障。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路等级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我国公路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的分类。
  1.我国公路的行政等级,按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四级。
  国道即国家干线公路,是指公路网中具有全国性经济、政治意义的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络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公路,联络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以及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政治意义,联络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经济、政治意义,联络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及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和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及乡之间以及外部联络的公路。
  公路行政等级的具体划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规定。
  将公路划分为不同的行政等级,主要是为了对不同等级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使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公路的建、养、管等各项工作。
  2.我国公路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五个等级。公路技术等级的具体划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规定。在交通运输部制定发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1-88)中,对这五个等级公路的技术要求都作了具体规定。
  二、本条第二款是对公路应当达到的技术等级要求的规定。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各等级公路技术要求的规定,是根据公路交通量和其使用任务及性质,在科学总结实践经验、尊重客观规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经济、合理与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制定的,是公路建设必须遵循的技术规范。依照本条的规定,在本法施行后,新建和改造的公路都应当达到相应的公路技术等级的要求。考虑到我国公路是在较低水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在我国现有公路总里程中,还有21%的公路达不到最低技术等级要求。对这些等外公路,我们不可能在本法施行之日都能将其加以改造达到规定的技术等级。因此在《公路法》适用范围内,还必须包括这部分现有的等外公路。同时,又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对现有等外公路逐步加以改造,使其达到相应技术等级的要求。(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