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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
涉及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
 

□全媒体记者 张瑞芳


 本报讯 昨日下午,记者从驿城区国土资源局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驻马店市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驻政〔2017〕22号)文件精神,市政府依法收回位于市雪松大道中段北侧驻马店市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宗、总面积为31475.01平方米(折合47.2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驻马店市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1219.99平方米土地(驻市国用〔2009〕第8508-2号,土地登记面积为16511.83平方米内的9871.51平方米,驻市国用〔2009〕第8509-01号,土地登记面积为17149.65平方米内的11348.48平方米);原驻马店市棉纺织厂驻市国用〔1994〕第1050-3-2号,土地登记面积为11881平方米内的10255.02平方米土地(包括已办理土地分割登记的199户居民住宅用地)。
  根据国家及国土资源部有关法律法规,驻马店市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如果对市政府收回上述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存在异议,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有效证件到驿城区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陈述理由,逾期无异议则视为同意,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将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原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