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10版
发布日期:
汝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民工讨工钱开开心心过大年
    农民工在领取欠薪。

  □全媒体记者 熊国森 通讯员 郭旗 文/图 

  本报讯 “真没想到法院办事效率这么高,俺要多买点肉回家过年。”1月20日,在汝南县人民法院领到欠薪的农民陈某笑得合不拢嘴。24名外来务工人员来到汝南县人民法院,每个人脸上都洋溢着微笑,开心地领取被拖欠的工钱。
  2019年3月至10月,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董某雇佣平舆县陈某等24名民工,在分包的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汝南县建筑工地干活。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董某还欠陈某等24名民工工资18万余元,董某以建筑公司未进行结算为由,拒不支付工钱。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等人在该建筑公司的工地上为董某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合法劳务关系。董某应当承担及时履行给付民工工资的义务。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支付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本案建筑公司虽未与陈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将建设项目违规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违反了上述规定,且与董某就工程款并没有进行结算。因此,应对董某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负连带清偿责任。陈某等人请求该建筑公司连带支付拖欠的工资理由正当,遂依法判决该建筑公司、董某5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8万1千元。
  1月18日,陈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汝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并进行网查,对该建筑公司账户余额的相当数额进行冻结,为尽快让民工拿到工资款,该院指派干警赶赴该建筑公司与银行进行协调,一日内办妥支票等领款手续,并通知民工20日集中领取工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