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刘金霞
本报讯为完善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制度,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昨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了解到,从下个月起,我市开始征收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记者了解到,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规定比例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时要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在审核前要协商一致,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2020年5月底之前(以后每年为1月底之前),劳务派遣单位要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度派遣残疾职工情况。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方便缴费人,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申报缴纳残保金的时间均为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每年度审核本单位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以及申报缴纳上年的残保金,以后各年度均按以上期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