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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力量保卫蓝天白云
《驻马店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
  □全媒体记者刘金霞
  通讯员王全忠
  本报讯昨日上午,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经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了哪些具体内容和配套任务?《条例》对不法行为如何惩处……针对众多市民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记者对该《条例》进行了解读。
  量身定制,凸显地方特色
  据悉,《条例》共分5章44条。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条例》结合我市实际需要,坚持问题导向,找准立法空间,构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系,重在解决影响我市大气质量的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农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设区市立法对上位法的补充、细化和创新作用,体现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
  针对归属管理,《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村(社区)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明确重点领域的防治措施
  《条例》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客观需要,明确了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市场的监督管理,支持电代煤、气代煤、清洁能源等项目建设,并制定奖励、补贴政策。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成区供热站和供热管网建设,发展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降低能源消耗。
  在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方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集聚、环保的要求,科学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对城市建成区内的水泥、铸造、制药、化工、玻璃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对本区域内国家确定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进行登记,限期淘汰,并向社会公布。
  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在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单位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配置砂浆。确因工程技术等原因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配置砂浆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对违法者从严从重处罚
  记者看到,《条例》在法律责任的设置上,将实行从严从重和全面处罚原则,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形成应有的威慑作用,使企业不愿、不敢违法,并用法律责任“倒逼”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和科学技术水平提高。
  《条例》规定,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或因检修暂停运行未及时启动人工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单位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配置砂浆”规定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承担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