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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为弱者免费“代言”
“民告官”案件获全省十大精品案
2019年全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231件

  □全媒体记者刘金霞
  本报讯“马律师,太感谢了,如果不是您的帮助,俺不可能打赢官司。”6月3日一大早,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马乾瑞就接到村民邵某打来的电话。
  “为困难群众、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是我们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马乾瑞说。
  昨日,记者从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去年,全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231件,其中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781件。一起“民告官”案件还被评为河南省2019年“10大精品典型案件”。
  “民告官”案件一波三折
  据悉,1991年,邵某与所在的村委签订了一份河道承包植树造林合同,承包河道两岸的林木。因村委未履行义务造成树木大量损坏,邵某于1993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村委的合同。在时任村委主任杨某的促成下,案件通过调解,邵某撤诉。
  2000年,邵某与村委发生林权归属纠纷,邵某为了求杨某作证,答应给杨某1.5万元的报酬,后因无钱兑现,2002年与杨某签订了以树抵债的转让协议。邵某与村委之间的林权归属纠纷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乡政府让邵某到林业部门确权。2005年,林业部门给邵某办理了林木确权决定书,该村663棵树木全部归邵某。
  2008年邵某申请采伐树木时,杨某阻止采伐,随后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转让协议有效,并请求判令协议中的198棵树木归其所有。法院判决转让协议有效,杨某又到林业部门申请办理了采伐证。杨某采伐树木时,被邵某发现,邵某找到林业局要求他们披露采伐证的具体信息,但林业部门拒不提供。后来,邵某来到驻马店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当时,马乾瑞律师接待了邵某,给邵某代书请求法院判林业部门公开信息的行政诉状。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林业部门主动向法院提供了给杨某办理采伐证的信息及证据。这时杨某已故。邵某从法院得到证据后,随即又将林业部门告上法院。案件经过几次审理,最终,2019年法院判决“林业部门给杨某办理采伐证行为违法”。
  “该案属于‘民告官’诉讼。邵某因林木权属纠纷,长期持续不断,案情复杂,可谓一波三折。如果不是马乾瑞律师责任心强,官司很难打赢。”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说。
  这些情况下可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通过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给予免收法律服务费的一项法律制度。记者从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2019年,全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231件。
  去年以来,该中心认真开展“法律援助惠民生”工作,对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实施法律援助全覆盖。对贫困户、低保群众、农民工、见义勇为人员等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2019年,全市共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781件,受援农民工1096人,为农民工争取人身损害赔偿金543.84万元,请求劳动报酬520.32万元。
  那么,在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呢?
  马乾瑞说,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有以下情况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等。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不设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实行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