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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政策问答(之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弘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文明新风,构筑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全市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缓解职工因病致贫、因病致困难题,发挥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的基本职能,近日,市总工会全面启动开展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并制订《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问: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基本内容都有哪些?
  答: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是一项直接面向职工、服务职工的工作,是帮助患病职工减轻医疗负担,缓解职工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事关职工切身利益。
  我市中心城区在职职工参加本活动后即为参保人,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参保人可获得两项保障:一是参保人所发生的在驻马店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医疗互助金,用于缓解参保人家庭经济困难;二是参保人意外身故(含猝死),其法定受益人可获得定额津贴。
  问: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参保范围和要求是什么?
  答: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包括市直、各产业、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建立工会组织且已参加驻马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单位统一组织,参加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按规定交纳互助保障金。
  在职职工参保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的80%;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少于或等于30人的须100%参加。参保人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
  问: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缴费标准及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参保人缴纳的互助费标准为每年每人100元(因本年度保障期不满一年,本年度互助费根据实际保障月份按比例收取)。互助费采取“个人出一点、单位拨一点、工会补一点”的方式筹集,有条件的基层工会,也可以用工会经费解决。互助费应一次性缴纳。互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二)参保单位应于每年12月份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次年参加互助手续;其互助保障有效期间为下一个自然年度。2020年因疫情影响缴费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生效期为7月1日零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缴费日期截止后入职本单位且之前未参加市直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人员,当年度不再补办参保手续,不享受当年互助保障待遇。
  (三)当期互助活动期满后,接续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应自当期互助活动期满之日前10日内交纳互助金。
  问: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互助保障金来源在哪里?
  答:互助保障金的来源包括:(一)单位和职工个人交纳的互助保障金;(二)基层工会经费支出;(三)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四)互助保障金利息及其他收入。
  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互助保障金视同补充医疗保险,享受税前列支政策;建档立卡的城镇困难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保障金,由市总工会统一在工会经费中解决。
  为防范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超预期支出风险,市总工会在工会经费预算中对2020年全市职工缴纳的互助保障金给予其总数的20%风险补助资金预备。此资金为专项配套风险防控资金(由市总工会单独列账管理),不列入医疗互助保障专用账户。以后年度的风险补助资金由市总工会根据当年缴纳的互助保障金总数另行安排。
  问: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互助保障金给付标准是什么?
  答:参加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认定、医保指定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付:(一)保障项目。在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医疗互助金(医疗互助金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具体为:(1)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按30%给付医疗互助金;(2)1万元(不含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给付医疗互助金;(3)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部分,按80%给付医疗互助金;(4)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含猝
  (二)保障限额。一个保障期间内,每个参保人医疗费用保障最高给付限额为12万元,意外身故保障给付限定额5万元。
  每个参保人的医疗费用保障达到其最高给付限额时,该参保人在本保险期间内的医疗保障给付责任即告终止;意外身故保障责任发生时,该参保人在本保险期间内的所有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三)保障期计算办法。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住院,本互助期内出院的;或在本互助期内住院,本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没有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医疗互助金的计算办法:按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出院当天不计入住院总天数中)的比例乘以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计算给付基数,再按本期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给付医疗互助金。
  参加人在本互助期内住院,本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已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医疗互助金的计算办法:按两期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出院当天不计入住院总天数中)的比例乘以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分别计算给付基数,再分别按两期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给付医疗互助金。
  在互助有效期内,当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对参加单位或参加人的责任终止时,本互助责任即行终止。互助期满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本政策问答解释权归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详情咨询电话:0396—2601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