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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新的法律法规7月起施行

  进入7月,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开始施行。公职人员行为监管更加严格、新司法解释进一步保障“告官见官”……法治,让社会治理更完善,让你我生活更安心。
    政务处分法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刑法不适用,党纪管不了”?自7月1日起施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
  政务处分法中所列出的违法行为,除了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等较为常见的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之外,还纳入了“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等,并规定了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根据监察法确立的政务处分种类,政务处分法规定了6种政务处分,分别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政务处分的期间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法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同时,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新司法解释进一步保障“告官见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保障民众能够“告官见官”。
  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内涵。一是仅限于诉讼程序,不包括询问、调查等程序;二是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行政主体;三是不限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还包括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上,司法解释具体列举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案件类型,引导行政机关对三类特殊案件主动出庭应诉。
  为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新条例规范强化军队院校教育
  高考临近,报考军队院校是不少有志学子的热门选择。自7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军队院校教育条例(试行)》,围绕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新型军事人才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军队院校教育各方面和全过程工作运行。
  新修订的条例整体重塑院校教育管理体系,科学划分各级职责界面,推动落实院校优先发展战略。贯彻政治建军要求,强化姓军为战导向,优化新时代军队院校教育基本布局,规范院校教学工作、科学研究的定位要求和主要任务,明确院校领导、教员、学员的标准要求,突出政治能力培养。
  条例着眼新型院校体系运行和新型军事人才成长成才特点规律,坚持改革创新,大力推进军队院校教育理念、制度、内容、方法、治理现代化,拓展完善招生、保障、交流合作等支撑制度,建立健全新体制下院校内部管理运行机制。(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