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林琳)9月2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对杨某豪等24名被告人涉恶案件进行一审宣判,2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个月至7年零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系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以来,以被告人杨某、赵某、邓某、李某、徐某为骨干的“吴家军”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杨某、赵某、邓某、李某、徐某为骨干,以被告人杨某、陈某、卢某、刘某一、刘某二、刘某三、马某、王某、宋某、樊某、张某、李某、王某、邱某、王某二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骨干成员固定,有较严格的组织纪律和分工。骨干分子有统一的文身,相互称兄道弟,并形成一定的帮规。在从事违法活动中,满16周岁的不亲自下手,唆使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充当“吴家军”打手以逃避法律制裁。他们从网上和市场上购买长矛、关公刀、片刀、钢管等管制刀具,多次聚众在城区超市、夜市、小吃城、体育场等公众场所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实施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县城区域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以被告人杨某、赵某、邓某、李某、徐某为骨干的“吴家军”多次欺压百姓,为非作歹,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该恶势力组织骨干成员固定,参与人数众多,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犯罪活动,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综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案次数、犯罪后果、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等24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分别被判处10个月至7年零10个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