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梁云琪 王豪)“检察院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还把不起诉决定书送到我的手中,让我感到特别温暖和踏实。我的企业能够顺利恢复生产,多亏了你们。谢谢!”高某紧紧握住几位检察官的手,激动地说。
事情要从2年前说起。2018年,上蔡县某机械公司企业负责人高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抵扣税款,接收了河南省周口市某县某建筑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达85万元。同年3月,高某及所在公司将10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上蔡县税务局进行了认证抵扣,抵扣税额14.5万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高某于2019年12月19日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随后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案件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上蔡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高某系初次作案并于案发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且于2020年1月14日将违法所得税款14.5万余元及相关滞纳金全部补缴完毕,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恳请检察机关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案件审查过程中,第二检察部主任郭志磊、副主任王胜利一行专程来到高某所在的机械公司,实地查看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了解到该企业为本县近70名农民提供了就业的机会,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益帮助。
综合全案情况,承办检察官王胜利认为,该企业负责人高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涉案金额不大,且在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犯罪情节较轻微,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和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对其公司及本人作不起诉处理,遂提请上蔡县检察院检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2020年9月4日,该院检务委员会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高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郭志磊、王胜利一行专程前往该企业施工现场,向负责人高某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