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机关助推民营经济发展
聂旭光 吕峰
检察工作与企业发展联系紧密,检察机关理当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本文结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实际,探讨检察机关如何助推民营经济发展。
一、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的意义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和2020年企业家座谈会上对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行了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强调,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妥善办理涉民企案件,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的意义在于: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体,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中坚力量。服务大局首先就是要服务发展,服务发展重点就是要服务企业,检察机关要自觉把履行检察职责与服务企业发展深度融合起来,进一步发挥好检察工作对企业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服务企业发展的过程,也是提升检察工作水平、推动自身科学发展的过程。
二、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做法
树立正确司法理念,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中,依法规范慎重采用批捕、起诉查封、扣押等措施,对不该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坚决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一是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强揽工程、强迫交易、欺行霸市等行为。2015年至2017年王某、范某等四人多次以堵门、堵路等方式严重扰乱企业经营。最初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请批准逮捕,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认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特征,逐步引导公安机关就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侦查取证,最终法院以强迫交易罪作出判决。四被告被判处两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的徒刑。王某等四人被起诉判刑后,当地营商环境得到明显好转。二是开展涉企民事案件执行监督和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行动,依法甄别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三是及时办理民营企业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对申诉要求纠正涉产权刑事、民事等裁判已生效案件。
丰富司法服务方式,增强服务效果。一是结合办案,深入分析和把握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二是深入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以案释法,提供个性化“一对一”服务,帮助企业建章立制。三是充分利用检察机关视频接访系统,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建立检察联络站,做好宣传与预防工作。区检察院制定了定点联系企业制度,搭建检企沟通交流服务平台。2018年以来,陆续走访企业50余次,进行普法宣传50余次。2020年3月,区检察院在走访辖区企业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时,收到该企业反映的问题:被告人龚某在担任区域经理期间挪用货款,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返还货款167856元。龚某的刑罚已执行完毕,但其挪用的货款尚未归还。区院一方面向该公司做好释法说理,另一方面立即安排人员了解案情,并通过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与遂平县检察院、遂平县人民法院沟通对接。目前,遂平县人民法院已经查询到龚某在郑州的住址和银行账户,正在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同时,驿城区院以此案的办理为契机,梳理出复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对分包的企业进行提醒,提出合规建议,助力企业家了解有关疫情防控的政策、法律,切实履行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把握服务企业发展规律,搭建两法衔接平台。该院不断把握服务企业发展规律,转变思维定式,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发展的意见》,以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2012年,该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平台,是驻马店市搭建两法衔接平台最早的基层检察院。
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审慎处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对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坚决贯彻少捕慎诉的理念。2019年8月份办理的胡某涉嫌虚假诉讼案,胡某的公司位于遂平县产业集聚区,注册资本两千万元,且胡某原定于8月14日与遂平县有关领导一同到江南大学考察。胡某认罪态度较好,在征询被害人意见后,区院于8月13日对胡某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决定,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保障了企业的正常发展。2020年在办理栗某、孙某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时发现,公司法人孙某及实际控制人栗某二人没有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足额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认罪悔罪,符合法律规定。在当前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背景下,区院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依法对栗某、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检察工作职能宣传深度还不够。民营企业不清楚检察机关有什么职能,不知道检察机关能为非公企业提供哪些服务。二是检察机关的服务局限于间接形式。检察机关对于民营经济的服务主要通过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检察职能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由于封闭办案,不了解民营企业的发展情况和司法需求,在办案时多少存在一些盲目、不科学和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现象。三是检察服务相对被动,缺乏主动性。只有当涉及民营经济的刑事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才开始通过执法办案提供相应的服务。
四、加强基层检察院服务企业发展的对策
深入企业宣传,加强预防工作。结合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剖析典型案例等方法,提高企业法律素养;针对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提升企业管理科学化水平;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影响和制约企业生产经营、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运用检察建议、情况反映等载体,研究提出对策建议。持续深入开展 “送法进企业”活动,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力度。
结合检察职能,延长服务链条。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深入剖析犯罪特点、原因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加强法治宣传,提出建章立制、预防犯罪的检察建议,积极调研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政策性、制度性问题,促进民营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法治化水平。
把握好相关法律适用,做到精准打击。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起诉职能,坚决打击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侵财型、伤害型犯罪,做到快捕快诉。对重大、复杂的涉企案件,及时进行提前介入、督办、参办和协调,充分发挥各检察部门的职能。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广泛听取意见,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同时,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大数据时代侵犯知识产权新型犯罪研究,细化证据标准,完善案例指导机制,实现精准打击与有效服务相统一。
(注:本文作者聂旭光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吕峰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主任、一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