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冬霞 通讯员 樊浩强 苏杭)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王某、叶某当庭支付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赔偿款4000元。
今年11月19日19时许,张某乙驾驶其父张某甲的车辆行驶至西平县某村时,撞上被告王某、叶某堆放在路上的树木枝干,造成张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事故。经交警部门鉴定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张某甲、张某乙遂以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树木的管理人王某、叶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系邻村村民,张某甲、张某乙因王某、叶某不主动赔偿,且对张某乙受伤不闻不问,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叶某以设置有警示标志,张某乙存在过错为由请求减免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官看准问题,找准症结,采取双方当面调解、背靠背调解等方式,依据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对双方的责任公正评说,并及时调整调解方案。通过耐心调解,王某、叶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双方最终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