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对疫情防控部署要求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
2.不准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涉及疫情的重要事项;
3.不准违反规定开展集体团拜和大型慰问、组织大型聚会聚餐等活动;
4.不准未经批准前往中高风险地区、赴境外探亲访友;
5.不准通过互联网、社交软件等途径散布谣言,擅自发布、传播、泄露非公开的疫情防控工作信息资料;
6.不准贪污、挪用、截留、挤占疫情防控物资;
7.不准搞“填表抗疫”,随意要求各级上报不必要的数据、材料,增加基层负担;
8.不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详见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