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张新成 通讯员 蒋军华)当前,我市道路运输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正处于集中整治阶段的关键时期,为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消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我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法查处一批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现将2022年第三季度交通运输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5月26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九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发现,驻马店市某有限公司危货运输分公司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7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裁量标准》,给予该公司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9月9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在驻马店高铁西站开展执法检查时,查获刘某驾驶的牌号为豫QG**93的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某快跑平台APP软件接单)。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刘某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7月22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在市区雪松大道与文祥路交叉口开展执法检查时,查获郑州市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牌号为豫AP**38、豫AL**27客车,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共计给予该公司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8月22日,西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宋集乡文汇路检查时,查获王某未按规定备案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王某1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6月24日,驿城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驻马店西站检查时,查获姜某驾驶牌号为豫QM**57的小型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7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管理规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姜某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7月1日,正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正阳县职高路口检查时,查获孙某驾驶牌号为豫Q9**D3的小型客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使用某APP软件接单运输乘客)。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孙某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7月2日,泌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铜山乡焦竹园公路超限检测站开展监督检查时,查获杨某驾驶牌号为豫RV**12的重型自卸货车,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杨某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8月1日,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S38高速汝南收费站出口检查时,查获侯某驾驶牌号为苏B0**66(临)的小型客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侯某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9月21日,平舆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S38高速平舆县收费站出口开展执法检查时,查获杨某驾驶牌号为粤AD8**59小型客车(巡游出租车),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杨某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9月8日,正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正阳县城正大路检查时,查获正阳县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牌号为豫Q7**36的中型普通客车不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该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