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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1月20日
汝南县人民法院
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牛云强 通讯员 张敏)1月17日,汝南县人民法院老君庙法庭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发出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产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这是汝南县人民法院依据该法向当事人发出的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据老君庙法庭法官介绍,离婚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往往会因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虚假陈述,致使举证困难,难以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导致当事人隐藏或恶意转移夫妻财产,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
  老君庙法庭法官解释说,新修订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正是人民法院落实该项规定的一种利好举措。
  在办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中,老君庙法庭充分依据刚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依法向当事人发出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在准确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公平分割、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等众多方面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