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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2月17日
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首例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案件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牛云强通讯员 赵海洋)近日,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轻微刑事案件时,首次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22年8月25日,一热力公司在某小区建热力交换站时遭到部分业主阻拦,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作为业主委员会人员在现场协调时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将被害人推倒致其右手腕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件承办人在审查逮捕过程中了解到,当事人双方无积怨,系偶犯。嫌疑人愿意认罪认罚且有赔偿意愿,因被害人一方要求赔偿金额过高,导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承办人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律师讲解我市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具体规定,犯罪嫌疑人一方表示同意适用该制度。
  案件承办人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及律师的意见后,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该类案件民事赔偿标准计算确定该案的赔偿保证金数额为10万元。经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犯罪嫌疑人家属将10万元赔偿保证金交至驻马店市天中公证处。该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据该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陈靖介绍,该制度是在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方面的创新探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有利于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