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牛云强 通讯员 韩霜 王蓝婕)近日,在豫川两地检察机关的共同跟进监督下,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唐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唐某于当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2024年1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时,强化一体化协作意识,全力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与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协力开展跨省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合力督促三台县市场监管部门对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
2019年8月以来,唐某在未取得药品销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以物流方式购进并销售藏域金根、鹿鞭肾宝、活夷养元等不符合国家质检标准的保健品,并在其经营的药店进行销售。
2023年12月,公安机关以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的暂行规定》,于2024年1月将案件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行政检察部门通过查阅刑事案件卷宗、审查报告、鉴定意见等材料,围绕唐某的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和处罚必要性进行审查后认为,唐某在明知其销售的保健品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药品销售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仍然先后两次进购并销售藏域金根、鹿鞭肾宝、活夷养元等保健品,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但是,唐某经营的药店于2017年8月2日在三台县登记设立,其主管机关为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之规定,本案由三台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
那么,检察机关该如何打通区域限制,开展反向衔接工作?又该如何跟踪督促异地行政机关落实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能顺利衔接、真正落地呢?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立即与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联系,经过两院沟通协商,决定共同层报上级检察院处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与绵阳市人民检察院迅速就此案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行刑衔接另行移送权限配置技术问题进行摸索探讨,后经两地省人民检察院开设移送权限,畅通了两省行刑衔接案件异地另行移送渠道,最终顺利将案件移送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向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其依法对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