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解读:父母离婚属无奈,孩子权利应保障;子女虽然未成年,也应听取其意愿。
(市司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