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解读:未成年人犯罪要预防,各级人民政府来组织;及时消除滋生坏因素,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解读:未成年人要遵法守道,树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判断及自保力要增强,抵制各类引诱和侵害。
(市司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