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引导未成年学生正确使用网络,定期开展预防沉迷网络、预防网络欺凌、识别网络不良信息、保护个人隐私等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科学干预,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发现遭受网络欺凌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网信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解读:加强未成年学生网络安全教育,提升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发现沉迷网络及时告知监护人,遭受网络欺凌要投诉举报。
(市司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