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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01月09日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一体化履职全面落实滥伐林木“双责同追”
  本报讯(通讯员 赵洪友 刘淑红)“我滥伐树木触犯了法律,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经检察官、法官教育,已缴纳了罚金和赔偿金,现公开道歉……”日前,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李某在报纸上刊登了道歉声明。至此,在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一体化履职下,李某须承担的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全部落地落实。
  2024年5月,李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用他人采伐其购买的林木。经自然资源部门鉴定,被伐林木共174株,立木蓄积约63.3立方米。
  案件移送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该案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是将线索移送至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现场调查后认为,涉案地块内农田防护林网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随后,两部门检察官同步补强、固定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证据,同步对李某释法说理,说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
  经委托相关部门鉴定,李某的毁林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所需生态修复费用为8352元。李某对该赔偿金额表示认可,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与生态修复方案认可认赔书等相关文书。
  2024年7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在对李某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8月,法院经审理,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处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8352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4年10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对该案开展跟踪监督,发现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未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法院亦未将该案移送执行。检察官当即将线索移送至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和民事检察部门。两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责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并会同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一起向李某阐明不履行生效判决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最终,李某打消了想赖掉罚金和赔偿金的念头,向法院执行部门缴纳了全部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