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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9版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条文解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解读:遭遇家暴要报案,公安及时抓坏蛋;学校居委会幼儿园,共担责任保安全。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
  解读:公安出警制止家暴,依法办案很重要;惩戒救助两不误,庇护保障落实好。
  (市司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