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审理的方式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
(一)开庭审理
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审理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仲裁法又在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二)书面审理
仲裁法第39条在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的同时,也规定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进行书面审理。书面审理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参加审理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作出裁决的过程,书面审理是开庭审理的必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