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仲裁员应把握三条原则:
1.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选择熟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相关专业的案件,更能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从而提高仲裁效率和质量。一旦当事人作出选择某个仲裁员的书面意思表示后,若没有仲裁员应当回避的充分理由,这种选择是不能更改的。因此,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应十分谨慎。
2.应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各仲裁机构均制定有仲裁规则,对选定仲裁员的时间均有限制。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后,会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