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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08月14日
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7〕22号)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提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向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仍不变更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八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九条 对于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应当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通知书,告知其受理情况及相关的权利义务。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