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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9版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025修订)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机构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 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九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