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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9版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025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律师执业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检察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有关公职人员不得兼任仲裁员的,依照其规定;其他公职人员兼任仲裁员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仲裁机构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境外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