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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9版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025修订)
  第二十三条 仲裁机构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有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被撤销高级职称等不再具备担任仲裁员条件情形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其除名。
  第二十四条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第二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以及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示范仲裁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全国仲裁工作,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统筹规划仲裁事业发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工作。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