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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9版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025年修订)
  第三十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变更、不生效、终止、被撤销或者无效,不影响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