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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9版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025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三十五条 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机构提交答辩书。仲裁机构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