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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6版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025年修订)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