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6版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25日
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三条 诚信原则
  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均应当本着诚信、善意、合作的原则参加仲裁。
  当事人、代理人应当确保其在仲裁程序中正当行事,保证所作陈述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否则,由该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代理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或者本会或者仲裁庭作出的程序安排或者决定,导致程序拖延或者费用增加的,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决定该当事人承担相应的后果,包括作出对该当事人的不利推定。
  第四条 规则的适用
  当事人在合同条款或者书面协议中约定以及变更原管辖约定将纠纷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
  (一)当事人约定将纠纷提交本会一致选定其他仲裁规则的,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从其约定。本会受理案件,履行案件管理职责。
  (二)当事人约定按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将纠纷提交本会的,视为当事人同意选择本会仲裁纠纷。
  (三)当事人约定选择将纠纷提交本会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及纠纷标的在本辖区地域的,即为本会进行仲裁。
  没有仲裁协议,但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同意将纠纷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
  本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倡导和谐仲裁,文明解决纠纷。鼓励和解、调解,并将和解、调解贯穿纠纷化解始终,促使当事人之间减少对抗,实现合作共赢。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