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保密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专有技术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宜公开的除外。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无关人员不得参与旁听庭审。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秘书、提供咨询的专家、鉴定人等仲裁活动参与人及本会的有关人员,无论在仲裁程序中还是案件审结后,均不得对外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被申请人、代理人在代理期间可以查阅本仲裁案件卷宗材料。除司法审查、执行及公务需要外,其他人不得查阅或复制仲裁案件卷宗材料。
第七条 简化仲裁程序
当事人书面约定简化本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仲裁的终局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本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一经生效,当事人不得就生效的调解、仲裁事项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