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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5月06日
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九条 仲裁协议形式和内容
  (一)本会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案件。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争议或者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经本会告知后不愿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也同意在本会仲裁的,应与申请人补签仲裁协议或者向本会作出接受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本会予以受理。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机构。
  第十条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变更、不生效、终止、被撤销或者无效,不影响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