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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7月01日
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十六条 答辩
  (一)普通程序的答辩期限为15日。
  (二)答辩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答辩期限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答辩书内容包括:
  1.答辩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答辩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快捷联系方式;
  2.答辩要点以及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三)答辩人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等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会应当及时将答辩书副本及其附件送达申请人。
  (五)答辩人未在答辩期限内提交答辩书或者不进行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第十七条 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在答辩期限内提交反请求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并预缴反请求仲裁费用。
  (二)对逾期提交反请求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三)决定是否受理反请求或者逾期提交的反请求时,应当审查反请求与本请求合并审理的必要性,是否造成程序拖延以及其他因素。
  (四)在庭审调查结束后提出反请求的,不予受理。
  (五)反请求的受理以及答辩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