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代理人
(一)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代理资格的1至2名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本会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律师代理人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递交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的,进行和解、调解、签收调解书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同一代理人不能同时代理一方当事人中有2人且相互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当事人。
(三)同一案件的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代理。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除外。
(四)自然人代理须经本会或者仲裁庭依法审查代理人资格;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口头答复并记录在卷。
第二十一条 仲裁文件的提交
当事人提交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应当一式五份。如果当事人一方超过2人,则应当相应增加份数;如果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组成,则可以减少两份;如果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则应当相应增加份数。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