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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6版
发布日期:2026年11月04日
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四)更换仲裁员后,应当将更换情况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成员。
  (五)更换仲裁员后,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或者部分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
  (六)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后,三人仲裁庭中的一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参与案件评议,其他二人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作出决定、调解或者裁决。
  (七)仲裁员有仲裁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形的,情节严重的,或者有仲裁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机构应当将其除名。
  第五章 证据、举证、质证、认证
  第三十条 证据
  (一)当事人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九)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