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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7日
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利用网络转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本报讯(文/图 通讯员 张胜敏)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第10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县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部分个体户和群众代表30余人参加旁听(如图)。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14日、15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他人进账资金来历不明的情况下,按照他人的安排,让金某某(已判刑)提供银行卡号,金某某遂找到叶某某(已判刑)让其提供银行卡,叶某某提供了本人的宁波银行卡和中国银行卡,作为诈骗转账需要的银行卡,导致被害人姚某某将25万余元钱汇入叶某某的上述两个银行卡。随后被告人林某某又安排金某某通知叶某某将钱款转到户名为王某某的招商银行卡内,王某某又按照林某某的安排,将钱款转入林某某银行卡内,林某某取现后将钱款交给他人,自己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明知他人汇入银行卡账户内的巨额资金来历不明,仍然利用银行账户为他人转款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林某某与同案犯金某某、叶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