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耿贺云)有偿出租银行卡赚取零花钱,这些看起来“零成本”“高收入”的工作很可能将自身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人”。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案,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2021年7月上旬,胡某明知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可能会被用于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将其名下的某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并在他人进行转账时配合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其间入账金额为387848.85元,其中243000元经查实属于电信网络诈骗赃款,涉及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起,后被转移支付,胡某非法获利2000元。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西平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西平县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大家,应该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及相关证件,切勿因为一时的贪念出租、出借、出售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卡及微信、支付宝账号等,陷入电信诈骗“帮凶”陷阱。同时,对于发现的网络犯罪行为,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网络环境的安全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