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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9日
伪造印章证件 胡某蹲牢房
  本报讯(通讯员 时旋旋)“本地刻章,专业办证……”曾经这样的“牛皮癣”广告随处可见。殊不知,伪造印章是要被判刑的。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案件,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胡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驻马店市区印刷、张贴广告宣称可办理各种证件,收取费用后委托他人进行制作,从中赚取差价。2023年8~9月,胡某帮助王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伪造了一份盖有“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驻马店市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2024年3月胡某被查获。汝南县公安局民警在胡某租房处查获并扣押离婚证2本、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历证明1份、居民身份证3张、居民户口簿3本及盖有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某县第一高级中学、某县第五小学、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印模的纸片若干。经鉴定,以上证件及印章均系伪造。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胡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胡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胡某犯罪时已满75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汝南县人民法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胡某作出如上判决。
  汝南县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国家机关的公章和公文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象征,是对国家机关行为的一种合法性认可,也是其在社会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名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以及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身份证件的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公民应当坚决抵制,否则将触犯刑法,依法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