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牛云强 通讯员 李娟)日前,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判决被告李某赔偿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8万元。
原告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专业制伞企业,注册使用“天堂”“天堂伞”等商标。原告发现,被告李某在某平台开设名为“天堂平安伞”的店铺,并有91条案涉商标的侵权链接,大量销售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且在店铺案涉侵权链接的商品标题、商品详情页中均大量突出使用“天堂伞”的商标。
庭审过程中,经对从李某店铺购买的封存公证实物进行拆封,获得两把雨伞。一把雨伞收纳袋及伞面、伞架、手柄上没有任何的品牌及生产商的标志;另一把雨伞手柄处悬挂的吊牌上显示生产商为某雨具制作公司,伞面和伞架上没有标志。
该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李某开设的店铺在店铺名称、商品链接、商品参数等处使用“天堂伞”字样,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案涉店铺与原告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或误认为案涉店铺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具有明显攀附原告商誉的目的,被告李某销售案涉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案涉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李某已关闭案涉店铺,停止侵权行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院法官表示,商标具有识别产品来源等功能,“天堂伞”作为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多年的品牌,在销售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本案判决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帮助企业维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当前销售市场中存在的“搭便车”“傍名牌”现象起到了遏制作用。法官提醒商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为价值追求,形成规范、自律、和谐的市场秩序。同时,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要提高警惕,注意分辨产品来源,自觉抵制侵害商标权的产品,积极提供制假贩假线索,共同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