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09版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文解读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解读:既为娃爹妈,应知责任大;当好监护人,利国又利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解读:即使学生未成年,依然享有人格权;体罚侮辱不可为,师生一场是良缘。 (市司法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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