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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9版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文解读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解读:未成年人的成长,社会各界均有责;密接单位和组织,主动查询避风险。
  (市司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