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引导、教育、监督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承担收留、抚养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做好未成年人生活照料、医疗救治、预防接种、教育、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工作,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
解读:留守孤残病,需特殊保护;困境一起渡,一个都不少。
(市司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