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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03月13日
泌阳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担保人履行6万元执行款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牛云强 通讯员 周田田)担保即担责,签字需谨慎。担保绝非简单的“给个面子”“走个过场”,一旦成为担保人,则意味着也产生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当被担保人无法如期偿还债务、履行合同时,担保人就需要承担起保证责任。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最终由担保人给付执行款项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该案中,马某某向许某某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由王某某担保,2024年2月至2024年8月,马某某向许某某还款20000元。2024年8月16日,许某某要求马某某偿还余下的借款及利息,马某某未予偿还,于是许某某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马某某偿还原告许某某借款60000元,被告王某某对案涉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因马某某、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许某某遂向泌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工作人员吴康通过全面、多方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马某某也表示自身负债累累,实在没有偿还能力。于是,吴康联系上担保人王某某。当王某某面临着被强制执行时激动地表示:“法院应该找马某某,不应该找我;不是我借的钱,跟我没关系。”
  见此情景,吴康秉持善意文明、公正执法的理念,一边安抚王某某,一边对其做思想工作:“你与马某某未约定保证形式和保证期间, 依法认定保证期间在借款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 你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马某某追偿。”……
  吴康耐心地向王某某摆事实、讲法律,王某某认识到了自己作为担保人应尽的法律责任,不应逃避,于是一次性全部给付了60000元执行款,案件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