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这表明,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原则上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不公开审理的目的在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因此,不公开审理是仲裁的基本原则。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也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规定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公开审理的协议,并且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那么仲裁庭可以进行公开审理。这是公开审理作为例外情况的规定。
综上所述,仲裁的审理方式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具体是否公开审理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