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牛云强 通讯员 李娟)因难以抗拒知名白酒热销的诱惑,父子俩打起了偷梁换柱的主意,一人加工制作,另一人打包、发货,公然制假售假。日前,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涉案父子俩均获刑。
2022年底以来,被告人胡某在湖北省随县小林镇陈家寨村的家中,从他人处购买了茅台金王子、绵柔尖庄等品牌酒,以及带有“贵州茅台”“五粮液”等注册商标的酒瓶、包装盒、包装箱,将购买的上述低价酒装入高价酒瓶,加工制作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等品牌名酒进行销售。被告人胡某兵系胡某的父亲,协助胡某从事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打包、发货等工作。
2024年1月5日,确山县公安局民警在某快递服务点将正在把假冒白酒邮寄到外地的胡某抓获,现场查扣“五粮液1618”10件、“茅台”酒2件,又从被告人胡某家中制假现场查扣名酒酒瓶、包装盒等包装材料共295个,“茅台”酒1件,以及封盖机、封口机等物品。经查,被告人胡某的非法经营数额达242523.6元。
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胡某兵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42523.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是共同犯罪,胡某的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胡某兵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胡某、胡某兵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胡某、胡某兵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根据胡某、胡某兵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遂平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二千元;胡某兵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原材料及工具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