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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曾任法官满8年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第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