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牛云强 通讯员 潘静)“虽然刑事不起诉,但是行政责任必须落地!”近日,在谈到办理闫某非法经营一案时,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通过“司法+行政”协同治理,将检察建议转化为公共安全的法治盾牌,以“行刑反向衔接”为守护公共安全注入法治力量。
2024年1月25日,确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刘店镇某村闫某正在家中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现场查获烟花爆竹349件。经查,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闫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安徽等地购入烟花爆竹,价值10万余元,存放于家中,通过微信朋友圈转发等方式进行销售,非法销售额达7万余元。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于2024年12月20日移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闫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于2025年3月26日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避免“不刑即不罚”,实现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精准监督与责任闭环,该院刑事检察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
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认为,闫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多个行政机关均具有处罚权,该院于3月27日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确山县应急管理局、公安机关代表参会。各方一致认为应当对闫某给予行政处罚,承办人对被不起诉人闫某释法说理,闫某本人也愿意接受处罚。经过充分沟通研究,依据“避免小过重罚、行罚相适当”原则,确定由确山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罚。
随后,该院向确山县公安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对闫某作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闫某作出行政处罚。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并未止步于个案办理,通过召开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安全监管座谈会,推动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进一步厘清职责,完善联动机制,部署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行动,不仅有效打击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更有力警示社会公众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相关行业规范发展,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